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四)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西安市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西安律师齐动员、上门宣讲民法典”活动。为了顺利开展活动,在市律协的正确领导和分管会长齐章安的具体指导下,市律协公司委编写了《民法典实务问答手册》,供全市律师和人民群众参考使用。
特别鸣谢参加编写工作的李聪、闫瑛、戴涛、宁宝、徐智、安治、韩小春、郭军刚、左丽竹、邢超、张运来、崔建、安亚东、曾斌、巩琛婕、王剑、王建苗、付昌、毛静、仲玉华、张攀、谢晨、任婧、闫红安、刘娇、田钰、吴瑶、刘嘉瑶、安鹤及公司委委员。
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疏忽,大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向我们批评指正。
西安市律师协会
2020年7月9日
第三编 合同
38.小陶在某电商网站上购买高尔夫球杆,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当日下午,在事先未协商的情况下,该网站取消了小陶的订单、退回所付货款并向小陶的账号打入1000元可提现电子货币。小陶可否向法院请求该电商提供相应商品?
答:可以,因为小陶与该电商的买卖合同自小陶提交订单时成立并生效,他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该条较《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新增“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9.在疫情防控期间,某熔喷布生产企业囤积居奇,拒绝了政府下达的订货任务,却选择将产品以高价出口国外市场。政府可否要求其与自己订立合同?
答:政府有权要求该公司与自己订立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该条较《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细化列举了“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的情形。
40.某旅游公司与小钱签订格式合同,约定小钱自费参加的游览项目数额应该达到一万元,但签订时未向小钱提示说明,小钱可否拒绝履行该条?
答:小钱可以拒绝履行该条约定,该条约定因该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不成为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该条较《合同法》第十一条,将原来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变更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41.某科技公司与某国企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国企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合同在批准后生效,然而,该国企故意提交错误资料致使批准未通过,该科技公司可否主张该国企承担责任?
答:可以请求该国企承担违反申请批准义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条较《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增加“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42.小孙在某公司买了台空调,对空调器能效标准没约定的情况下,某公司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向小孙交付?
答:该公司应该首先按照空调器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向小孙交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该条较《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新增“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3.甲公司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砂浆,之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交付地A改为B,使乙公司多付了三万元的运费,乙公司可否向甲公司主张该笔费用?
答: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多出的三万元运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该条较《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新增“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4.小李从某公司购买一台电脑,后将电脑卖给了小周,约定“由该公司直接将电脑交付给小周,小周可直接请求该公司向其交付电脑。”现在该公司逾期未交付,小周该怎么办?
答:小周可以请求该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该条较《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新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45.小吴欠小王十万元,已届清偿期。小冯欠小吴十万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小吴却迟迟不向小冯主张债权,小陈对小冯的欠款向小吴承担保证责任。现小吴和小冯都不具有履行能力,小王怎么办?
答:小王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小陈向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该条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删除了对债务人债权到期的要求,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由债务人的债权扩大至与债务人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6.小褚欠小卫五万元,小蒋欠小褚五万元,即将届清偿期。现小褚故意延长小蒋清偿期二十年,为了影响小卫实现债权,小卫该怎么办?
答:小卫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小褚延长小蒋债务清偿期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条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新增“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情形。
47.小沈欠小韩五万,小杨向小韩表示愿意加入该笔债务,小韩同意。现债务届期,小沈没有清偿能力,小韩怎么办?
答:小韩可以请求小杨偿还五万元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该条为新增条款,第三人加入债务和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与担保不同,加入的第三人不是从债务人,而是主债务人。
48.甲公司在乙公司订制一批制服,约定逾期交付超过三个月的,甲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但是并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超过交付日期一年半了,乙公司仍未交付。因甲公司管理层变动,现在才主张解除权,可否获得支持?
答:不能,因为甲公司的解除权已经过了除斥期间,消灭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该条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新增“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时,解除权消灭的情形。
49.甲公司因乙公司根本违约,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到达了乙公司。但甲公司为了保险起见,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吗?
答: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该条较《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仅允许异议方请求法院确认解除行为效力,变更为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行为效力。
50.甲公司因乙公司根本违约,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若甲公司主张得到确认,那么合同于什么时候解除?
答: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乙公司时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该条较《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新增“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51.小尤从小许处购买一台电脑,付款后就下落不明。小许将电脑提存。三年后小尤出现,因提存费用过高,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此时,小许是否可以取回该台电脑?
答:小许可以在交清提存费用后取回电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该条较《合同法》四一百零四条新增“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52.小何和小吕分手后,小吕告诉小何我借给你的500元不用还了,当送给你了,但是小何认为有损自尊,可以拒绝吗?
答:小何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该条较《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给予债务人拒绝债权人免除其债务的权利。
53.某置业公司就自己开发的商铺分别与小施、小张、小孔、小曹、小严、小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因各商家经营不善。该置业公司想要收回商铺,统一规划开发,但租期未到,且小张不同意。那么该置业公司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吗?
答: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前提是愿意承担因己方违约而造成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该条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新增“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给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54.某演艺公司与明星小金签订演出合同,约定小金在春节晚会上表演一首歌曲,支付了演出费十万元。后小金却表示不愿演出。该演艺公司无奈找到小魏代替小金演出,那么小魏的演出费应该由谁承担?
答:小魏的演出费应该由小金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该条为新增条款。不能强制履行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找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55.小姜因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有意见,认为物业公司“不配”收物业费,拒绝支付物业费。该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未果后,对小陶采取了断水、断电等手段,该行为是否违法?
答:物业公司该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该条较《物业服务解释》第六条新增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西安市律师协会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告知我们删除,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推荐阅读: